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土司制度源流衍变就显得至为必要和重要。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
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将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西周初年继承商代“三服”纳贡制,后又形成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蛮”就有“羁縻”之意。因之,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秦汉王朝中央设置有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典属国”,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含蛮夷道)“后子”的法律条款。地方则设置蛮夷“道”。因此,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
中国的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汉唐时期的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汉魏时期西南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这可视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雏形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
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制度,利用“蛮酋”治理边疆。按:羁縻守令起于蜀汉“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治理南部边疆政策。隋唐时期逐步建立起羁縻州县制度。不仅在边疆地区广泛设置羁縻府州县、都护府、都督府等边疆行政区划,而且还设置有部落、侨州、侨县等与羁縻州县近似的行政区划,并大多以土著首领世袭。唐高宗二年(669年)所定“南选”,即确立南方黔州、岭南和闽中等所属羁縻州县官不由吏部选派,而由所在都督府都督选土人补授的制度。上元三年(676年)敕桂、广、交等都督府所奏拟土人首领宜准旧制,并专设补选使形成南方土人补授羁縻州县官的“南选制”,南选从此基本形成定制,成为中国土司制度的雏形。
宋代羁縻州县制逐步衰落,土官制度基本形成
宋代羁縻州县比唐代大幅度的减少,呈逐步衰落的趋势,但增加了羁縻军、监、洞、堡、寨等新的羁縻形态,土官就直接来源于羁縻州县堡寨等土人任官。这表明在北宋羁縻州县衰落的同时土官制度就已基本形成,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形成了规范的纳贡制度和礼仪。北宋不仅设置了客省、四方馆、引进司和东上閤门等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四方进奉和四夷朝觐贡献之事,而且从熙宁元年(1068年)起编纂《诸国贡奉录》和诸国朝贡礼仪,并成为定制。第二,宋代边疆已存在诸多土官、土兵。早在北宋元祐时(1088—1090年)知堡、知寨等土官就已出现,南宋初又出现了土刺史等。诚州渠阳军土官杨昌盟、播州白锦知堡杨氏和靖州、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知砦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官,宋代土兵、土军、土丁、洞丁和义军等到元明时则演变成为土司的私家军队——土兵。第三,宋代土官承袭制度初步成型。宋代已形成了铜牌铜印、文牒官吿和父亡子继、母死女袭等土官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土官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元代继承发展了宋代土官制度
元代继承发展了宋代土官制度。其表现是:第一,《元史》有诸多关于土官的记载。宋末元初归附的曲蜡蒲折、蒙忙甸、罗北甸和普定等土官早在宋代就已任土官,在宋末元初归附后元朝只是认可了其宋代土官职务。第二,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任命和承袭制度。元代土官可以依法以子侄兄弟或妻袭职,皆依本地习俗。第三,元代把土官纳入刑法管理,但有罪罚而不废。第四,元代土官从军人或土人中选任,但不公选铨注。第五,但元代土官制度并不完善。土官称谓直到元代后期才出现,未正式纳入职官系列。在外任军民官中绝大部分为土官,也包括少数立功授职并准予世袭的军职。这说明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制度,但并未成熟,土官并未纳入职官制度。第六,宋元时期土官制度刚刚形成,谈不上改土归流问题,在平定反叛土官后也不改土归流。
明代土司制度达到鼎盛并开始改土归流
明代是土官、土官衙门到土司制度的鼎盛时期。首先,明初在继承土官称谓的同时,出现了土官衙门。嘉靖时土官衙门简称为土司。嘉靖时出现的“土司”就是土官衙门的简称和发展,土官衙门称谓从明初一直沿用至嘉靖末,代之而起的就是土司。嘉靖时把土官衙门改称土司其含义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司更强调“司”的功能。“司”首先是衙署、政权机关,既强调土司集体治边并互相制约,同时也有监管和治理的意思,强调中央对土司的监管和土司对边疆的治理。明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土流分治。明代在地方设置正三品布政使至正八品县丞等流官的同时,设置从三品宣慰使到从七品副长官等土司,流官和土官自成系列,基本实行土流分治。其次,明初完善了土官等藩国朝贡礼仪,逐步地形成了内蕃和外夷两种土官。内蕃就是归顺纳贡日久,有地方流官代管并基本等同于流官府州县的土官;外夷则是地处边远,归附不久且未经驯化。无地方流官代管并直属中央的羁縻土官。在外夷中甚至有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基本无法管理的土官。第三,明代形成了严密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司纳贡、土司职级、土司额数、土司承袭、土司奖惩等。土司称谓从嘉靖三年(1524年)出现到万历(1573-1620年)初在《大明会典》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司制度,标志着土司制度日趋完善。在明代嘉靖时(1522-1566年),土司制度已十分成熟。
从明初到嘉靖时,边疆地区土司林立。特别是西南地区,土司势力远远超过流官。由于土司势力强大,逐步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边疆宣慰使等大土司甚至可与中央抗衡,故明代开始“改土归流”。但在改土归流的同时也不时增设土司或扩大土司辖地,这也是土司制度鼎盛的重要标志之一。
清代土司分为文土官和武土司,土司制度逐渐衰落
清承明制,把土司分为隶属验封清吏司的文职土官和隶属兵部武选清吏司的武职土司。经过明万历到明末的改土归流,清初土司势力大为削弱,已基本不具备与中央抗衡的实力。清代土司制度更加严密。其一,清代土司分为文职土官和武职土司,文武分明。其二,清代土司承袭更加规范。清代土司承袭不仅要有号纸、本族宗图等凭据,而且还有督抚核查、司府州县和邻封土司具结保举等复杂程序,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土司的监管。其三,清朝对土司奖惩罚更严格、具体,特别是处罚更加严厉。清中后期,清廷借鉴汉武帝“推恩令”,特别规定了土司可以分疆裂土给子孙,并对积极支持改土归流的土司授予守备、千总、把总等并准予子孙世袭,大大推进了改土归流步伐。雍正实施了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乾隆时革除了四川大小金川,并降石砫宣慰司为土通判。光绪宣统时革除了剩余大部分宣慰使、宣抚使、招讨等有影响的土司。清末土司制度日薄西山,但土司余绪犹存,在云南和西藏等极边远的边疆地区仍有较大影响。
1958年土司制度彻底终结
民国政府分别于1929年和1939年专门组织开展过两次土司调查,1930年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土司制度。虽然存有土司存废的多次争论,但个别地区土司制度一直延续到1958年。
(原载《历史学文摘》2015年第一期。文章有删减。作者简介:何先龙,贵州省开阳县文管所所长。1991年以来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贵州地方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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