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佳杰
明成化六年(1470),明孝宗朱祐樘出生在万贵妃专宠的明宪宗后宫,雪藏数年之后才公告天下。明孝宗的生母是纪淑妃,一位广西少数民族土官的女儿,因成化年间征伐广西而俘入掖庭。明孝宗即位后,遥封外祖父为光禄代夫,赐伯爵,并在桂林立庙,每年祭祀。
一百多年后的万历年间,明廷耗费白银二三百万两在播州地区与当地土司杨应龙展开殊死决战,终于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荡平播州地区,将其土地分划四川、贵州管辖。这便是万历三大征之一的播州之役。
同样在万历年间,明朝与缅甸东吁王朝(1485-1752)展开了争夺边境土司的战争,史称明缅战争,若加上之前的争夺,此役前后达数十年。最终,明朝在西南地区设立的六个宣慰辖地(即“六慰”)除车里(今西双版纳)外,全部落入东吁王朝之手,明朝在西南的疆域大大后缩。
明朝是汉族建立的最后一个帝制王朝,但从皇室到方土,从京城到边陲,大明王朝不时掠过土司土官与土司制度的影子。土司制度对古代中国的影响可见一斑。
2015年7月4日,贵州遵义播州海龙屯遗址、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联合代表的中国土司遗址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这使得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制度再次引起世人的注意。
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上的“荆南雄镇”石牌坊
“大一统”下的羁縻政策
自周朝分封天下,秦汉确立帝制以来,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大一统”思想下的“夏夷”天下观。“用夏变夷”一直是古代中国文人士大夫的政治理想之一。然而,中原王朝不断扩张的进程中并不总能轻易地“用夏变夷”,面对地理位置遥远、文化差异巨大的非汉族地区,如何管理、如何统辖,始终是拥有“大一统”天下观的中原王朝不得不灵活应对的问题。
汉朝也许是借鉴了分封制的外壳,在势力可及却管理困难的地区,对当地地方首领统治本地的事实进行确认,封其为王,将其属地纳入中央帝制体系,但并未进行有效管理。如著名的滇部落首领尝羌,就受封“滇王”,并获得汉王朝颁授的印信。这一灵活的政治实践,被形象地称之为“羁縻”政策。
羁縻政策是一种类似盟会的政治处理方式,中央政权对地方羁縻地区的治理,名义大于实质,呈现一种松散的政治结构。之后六朝时代,也基本沿袭了羁縻政策,如南中乌蛮大姓爨氏就长期受到各朝封赏,称霸滇东地区。云南出土的二爨碑印证了当日对滇东地区的羁縻。汉至南北朝,中央王朝的态度可以概括为“纲纪粗定、夷汉粗安”。
“二爨碑”中的爨龙颜碑,俗称“大爨碑”或“大爨”。
隋、唐、宋时期,中原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空前繁荣,但在羁縻政策方面并没有重大突破。唐朝中央政权只是将周边非汉政治实体区分为羁縻州县、内附属国、绝域之国三类,分别处理。一个显见的原因是,隋、唐、宋时期,中央王朝长期未能有效管理云贵高原地区,后来的土司领地此时大量处于中央王朝的管辖之外,南方地区只有湖广一带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有着紧密联系。
与此同时,南诏的兴起和入侵,使得很多羁縻州、县、峒在政治上时常处于摇摆的状态,而南诏本身则是在夺取姚州32羁縻州后真正起家的。此外,南诏侵夺播州,后又退兵,造成播州空虚,涌入的各族移民在后世逐渐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播州杨土司及其属民。唐朝北方地区的羁縻府州相对平稳,但在安史之乱等事件中,也有不少出现了摇摆。唐朝在羁縻政策方面处理欠佳,造成与南诏之间的持久争夺,以至于宋人评价“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也正因为这样的评价体系,宋人在边疆羁縻方面,建树益乏。
元朝:土司制度的诞生
土司制度的真正诞生是在元朝。蒙古铁骑征服了辽阔的疆域,亟需处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地区的治理。同时,蒙古统治者的天下观与中原王朝不尽相同,利用当地豪强按照本地习惯管制新征服地区成为务实有效的手段。
蒙古宪宗四年(1254),蒙古军队夺取大理全境,沿袭之前蒙古征服地的制度,先后设置了一系列的宣抚使等职,即是后世统称的土司。蒙古人用蒙古语给土司辖地命名,如哈剌章(意为“黑南诏”,指今云南大理洱海流域一带)、茶罕章(意为“白南诏”,指今云南丽江一带)、罗罗斯(彝族他称“罗罗”的蒙古语化形式,指今四川凉山一带)等。
自此以后,中央王朝稳稳地控制了云贵高原,云南成为中国稳固的疆土,当地部落首领与地方豪强因其土司身份不断强化而对中央王朝产生认同。这对于日后中国地理、人文的塑造都有重大意义。
元朝设置的土司主要是宣抚使、宣慰使、安抚使,理论上讲,这些都是武官,可能与蒙古通过战争不断扩张有一定关系。不过,正因如此,土司拥有武装力量(土兵)逐渐成为一种惯例。此外,土司辖地与羁縻地方还有一项重大差异则是土司辖地负有对中央的贡赋义务。元朝设置的很多宣慰使等实际是蒙古人,这与后来土司主要是本地少数民族的情况有一定差异。后世一些土司也追溯或附会自己的祖先为蒙古人。
土司制度的发展与消失
明踵元故事,全盘采用了土司制度,留用元朝土司,并将土司制度推上高峰。明朝对土司的主要要求为“额以赋役、听我驱调”,即突出税赋与控制。为此,明朝对土司制订了详细的税赋、继承、征调制度,对土司辖地的控制得以增强。
明朝土司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土流分设,土司的官职与内地的官职在名称上就截然分为两套。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仅为土司官职,元朝时这些官职未必全是土司担任。而明朝知府、知州、知县等官职若由土司担任,则冠以“土”字,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专作区别,理论上这些官职是文官。这个处理与辽朝南北面朝官的制度又有类似。土司官职的完整确立,标志着土司制度的成熟。因此重要性,清人编纂《明史》时特别编写了《土司传》。因继承或任命,明朝还出现了一批活跃的女性土司,为中国古代史留下了靓丽的色彩。
土司印信
明朝大量使用土司制度,以至“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明朝全境合计约有近千家土司。但同时,明朝利用土司承袭的批准权,紧紧钳制住大小土司,使其归顺朝廷。即便如此,明朝土司反叛的事件不断发生,明朝中央用兵镇压,播州之役则是其中的最高潮。因此,明朝虽然是土司制度的顶峰,但同时也是“改土归流”和“土流并治”的开始。值得一提的是,元朝和明朝官方文书并没有“土司”一词,而多称“土官”,但因土官机构多称“司”,如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等,后世逐渐更多使用“土司”一词。
清承明制,大量的土司在清朝统一中国后又成为清朝的臣属。清朝政府加强了对土司的控制,设置了更严密的征调和贡赋。更加引人注目的是,清朝开展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裁汰了一大批土司,剩余的土司辖地被分割或缩减。因此,清朝土司在数目上虽然与明朝相比并未大量减少,但是土司的势力却已大大削弱。
特别是鄂尔泰(1677-1745)在雍正四年(1726)调任云贵总督兼领广西期间,开展了激进的改土归流,云贵、广西一大批土司被褫夺领地封号或受到沉重打击。鄂尔泰拿不服中央管制的贵州仲家苗土司开刀,在贵州消灭了数十上百的土司,设立了中央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划。随后又给予侵袭东川的乌蒙彝族土司(今云南昭通,时属四川)沉重打击,并建议将东川划归云南省,得到雍正皇帝批准。在打击土司的同时,清朝政府还对一些顺服中央的土司进行嘉奖。鄂尔泰还对云南中南部、滇缅边境、滇越边境的土司或打击或招抚。乾隆朝更是花费巨资与大小金川西番土司作战,以巨大代价取得胜利。
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马尔康县卓克基乡西索村的卓克基土司官寨
清朝还面对着明朝遗留下来的滇缅边境土司的复杂情况,出于自身的利益,原属明朝“六慰”范围内的土司往往清缅两头倒。境内土司一面接受清朝的册封,一面又向缅甸贡纳“花马礼”。境外很多掸族土司向缅甸纳贡的同时又常常要求内附。在处理要求内附的土司时,清朝总体上采取了较为保守态度,多是拒绝。但是这些掸族土司倒向清朝,客观上加剧了清缅冲突,给清缅战争火上浇油。清缅战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明缅战争相同,即是争夺滇缅边境的土司。清缅战争的结果总体上来说,依然是仅车里土司归清朝管辖,整迈(今泰国清迈)、木邦、蛮暮、猛拱(均在今缅北)仍属缅甸。
如果说新清史的视角将满洲、蒙古、回疆、西藏看作是清朝治下与汉地并重的平行板块,清朝也因此增加了内亚属性的话,清朝大量的土司则是汉地板块内与州县(甚至是乡村)平行的细胞模块。因此,也不难理解鄂尔泰在改土归流时采用的“汉化”政策,以及有清一朝处理土司的政策与处理蒙古、回疆、西藏问题完全不同。
民国时期,对土司有利用有制约,但总体上没有重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量的土司参加到新中国的设计及建设中来。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后,土司与土司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一些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土司制度的历史惯性。
《会理州志》(清同治版)记载的会理土司
土司制度的历史遗产
明清两朝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给后世留下了大量的历史遗产,影响至今。西南地区各民族包括当地汉族的地理分布、心理状态、文化样式等都有深刻的土司制度的烙印。例如,川、渝、滇、黔、鄂西、湘西、桂西的汉语方言差异不大,与中南东南各省复杂的汉语方言情况形成鲜明对比,这便是西南官话。这种使用人口达一两亿的汉语方言,其形成与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有着深刻的联系。而西南各少数民族的中国认同也正是伴随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发展进程而逐步加强的。明清两朝的土司制度甚至影响到了境外。缅甸北部至今战火频仍,原“六慰”辖地内的原土司后裔和原土司亲信依然在起着作用。
土司消亡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土司和土司制度被当作是反动事物,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土司与土司制度对中国历史的作用再次被学者重视,先后出现了大量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十年来,相关研究益发活跃。2009年提出“土司学”概念至今,成果丰硕。三大土司官寨申遗成功也可以看作是土司学的一大成果。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
“土司遗址”申遗成功:古代是如何处理民族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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