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湘西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

土司城申遗

 

作者:雷家森

湘西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央王朝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由朝廷任命的“以土制土”的世袭长官政治制度。“土司”一词最早出现于宋1。但是如果不单纯从名词而言,而是从统治形式的内涵来看,那么其渊源可追溯至先秦以前的“五服之制”,这是土司制度的雏形。到唐宋“羁縻府州”制度的推行,土司制度开始发育,并走向成熟,到明朝进入了全盛期。到清代土司制度经过短暂的延续而消亡。

一、先秦以前土司制度的雏形

中国历代王朝对周边的少数民族实行镇压与怀柔并举的统治策略。早在先秦以前,中央王朝就开始对周边少数民族如何加强管理形成了初步理念。始于周朝第五代王,周昭王之子穆王,在征伐周边少数民族后,推行“五服之制”,即:“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顺祀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布令陈辞而有不至,则增修于德。无勤民于远,是以近无不听,远无不服”2。这种“五服之制”是早期中央王朝为对被称为蛮、夷、戎、狄的周边少数民族进行强化统治而创造的最初统治思想。

在秦汉时期,中央王朝对湘西少数民族的管理分别设置了郡、县、乡三级管理。如龙山里耶出土的秦简得到证明,在今天的湘西自治州范围内明确记载有“酉阳、迁陵”二县,迁陵县下辖三个乡,即都乡、启陵乡、贰春乡3。卜宪群先生认为,秦代乡里制度主要是沿袭战国而来的,战国的乡如果从名称及形式而言远可追溯更早的时期。4乡里的行政职能主要为户籍管理,赋税征收,徭役征发,土地分配,矛盾纷争等。在偏远的湘西2000多年前地方基层管理就如此完备是难以想象的。但是秦朝的法律约束众多,处罚较重,多采用赀刑和赎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刑罚可能起始于周的“五服之制”。把湘西的“蛮夷”被列为要服。列入要服的蛮夷要岁贡,没有岁贡侧修名,并派到远方劳作。赀刑是一种经济制裁,是当事人依法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而赎刑是不同与赀刑的经济制裁,它是一种替代刑5。赀刑的适用罪名涉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即执行方式、赀物、赀金、赀作三种,如云梦秦简中关于赀作的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就是说,虽然只盗采了不值一钱的桑叶,就要被罚三十天的徭役。由此可见“蛮夷要服”与赀刑和赎刑有异曲同工之妙。由于秦汉时的法律的严苛和对人民沉重的剥削,统治阶级对人民采取高压的政策,引起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是“自治要服者不至”的结果。

这一时期“湘西”时有寇乱,西汉时五溪蛮酋长田强不按期朝贡,拒受王莽赐给的铜印,率武陵蛮起义。东汉建武二十三年(公元47年)五溪蛮渠帅精夫相单程起义,领众据险,抗击官军,大寇郡县。东汉元嘉元年(公元151),五陵蛮詹山集众四千余人起义,拘执县令,屯聚深山。三国时“五溪蛮”起义,吴奋威将军刘阳侯潘浚奉命统诸军证讨。建兴三年(公元225)“五溪十八峒”起义,诸葛亮征讨。西晋建兴三年(公元315年),杜稻遣将王贡,联合五溪苗、瑶族人民以舟师截断官军水道粮运。南北朝刘宋元徽二年(公元474年),荆州刺史沈攸之勒索诸蛮捐税,群蛮怒,酉溪(今永顺、沅陵等地)蛮王田头起义。南北朝齐建元三年(公元481年),武陵蛮首领田思飘率蛮起义。南北朝齐永明(公元483—公元493年)黔阳蛮首领田豆渠、向宗头率众五千人起义。

以上湘西地区少数民族起义,官军多次征伐,终因不克,最后都采用和义军谈判,对蛮军改用招抚。这种“剿抚并用”,“以夷制夷”的军事方法,实事上说明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统治观念“五服之制”已经宣告结束,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特的怀柔政策,羁縻府州制。

二、唐宋羁縻府州制度的推行,标志湘西土司制度开始发育并茁壮成长走向成熟

(一)、唐太宗羁縻府州制度的产生的时代背景

隋大业十三年(公元616年)南北朝梁代政权皇室后裔,梁宣帝的曾孙萧铣在巴陵郡反隋,割据湖南,建立梁政权,自称梁王。收编沈枊生起义军数万人后,势力进一步扩大,攻占了江西豫章郡。短短一年里,萧梁政权控制了东自江西九江,西达三峡,南抵广东交趾,北至湖北川汉平原的广大地区,拥有强兵四十万。公元618年隋王朝在农民起义的烈火中覆灭了。同年,李渊夺取了农民起义的胜利果实,称帝长安,建立唐朝,改之武德。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庚辰,巴陵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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