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我国“土司遗址”申遗成功的消息自德国波恩传回,这让我国土司研究学界十分振奋。“这是一个巨大的鼓舞。”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方铁兴奋地向记者表示,“这不仅使我国世界遗产增至48处,还为土司研究打开了新的突破口。”
方铁此言道出了土司研究学界的共同心声。土司研究在后申遗时代如何进一步深入推进?连日来,相关话题引起了学界热议。
土司制度体现“因俗而治”思想
申遗成功不仅让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唐崖土司城和贵州遵义海龙屯这三处遗址一夜成名,也让“土司”这一陌生的词汇进入更多公众的视野。“土司”是13—20世纪初中国国家职官体系中,由中央政权委任西南多族群聚居地区族群首领世袭管理其辖区的职官制度。
“西南边陲少数民族聚居,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一,与中原王朝的关系互有差异。区域社会如何在稳定中求发展,并在发展中臻于更高层次的稳定,这对于历史上的任何朝代都是一个难题。土司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表示,土司制度体现了“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思想。中央赋予土司统治合法性,不使用暴力和行政强制手段改变其管理模式、文化传承;土司则承认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当时西南各民族的国家认同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
在分析“土司遗址”成功申遗的原因时,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周必素认为很大程度源于其承载的土司制度的价值。“这种独特的社会秩序和组织管理模式,既推动了族群间价值、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又有效维持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制度研究是土司研究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保持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发展及长治久安?少数民族如何在文化转型中保持本民族文化特色并融入中华民族文化?在李世愉看来,土司研究对于回答这些问题具有不可多得的“标本意义”。
正由于其学术价值及历史镜鉴意义,我国的土司研究走过一个世纪而学脉不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热度更是不断升温,大有方兴未艾之势。近年来随着申遗活动的开展,有更多的人加入到了土司研究的队伍中来。方铁说,“不仅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都在土司研究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申遗成功后,土司研究的“下一个风口”在哪里?“三处遗址申遗成功带了个头。”方铁表示,我国土司遗址有100余处,发掘、整理、研究都还有很大空间。但他同时提出,这并不意味着今后的土司研究只需要关注有形的土司遗存,还要加强对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研究。
受访学者普遍表示,为将土司研究引向深入,必须重视制度层面的研究。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李良品谈到了土司制度层面的学术空白。“迄今为止,将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个历时性、整体性对象进行研究的学术专著尚未出现。”李良品说,当前学界对土司制度实施过程的整体性研究匮乏。此外,对土司制度实施过程的动态性、差异性关注也不多。
“制度的研究是一切研究的基础,没有制度层面的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往往难以深入。”李世愉举例说,如果没有对土司地区赋税制度,包括蠲免、减征、赈济政策深入细致的研究考察,乃至数字统计,就不可能对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正确、全面的评价。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学界针对土司制度本身的研究明显较弱。土司制度中的职衔与品级制度、承袭制度、分袭制度、印信制度、朝贡制度等,“每一项制度或政策都应该至少有一两部研究专著问世”。
李世愉有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要尽快组织力量编纂《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土司大辞典》、《土司印信图录》,以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地图集》。”
避免土司研究的不良倾向
在肯定当前土司研究蓬勃发展态势的同时,受访学者普遍对研究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表示了担忧。
美化土司制度是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我们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立场进行土司研究。”方铁表示,我们要区分土司制度的精华和糟粕,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我们应该充分肯定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它作为封建社会政治统治制度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土司制度在清代“改土归流”后被取代是历史的必然。
套用西方理论解释土司制度是研究中的另一个不良倾向。一些国外学者和极少数国内学者,以一些现代西方理论来解释土司制度,把土司的设置或“改土归流”视为东方的殖民主义,把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实施国家一体化的进程等同于西方的殖民扩张。“这个看法无疑是错误的。”方铁表示,土司制度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不能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脚。土司制度在长达数百年时间内能够成功运行,得到了边疆各民族的积极配合,这些地区最后成为中国疆域不可分割的部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出,“土司遗址”反映了古代中国在西南群山密布的多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李世愉说,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土司制度性质的认定是对“殖民扩张”谬论的明确否定。
李良品建议,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研究国家制度在土司地区的“地方化”过程,以此消解西方理论关于土司制度的谬论。虽然土司地区可以“因俗而治”,但自宋元以降,土司地区逐渐纳入了国家体制之内,所以在地方行政中也实行了全国通行的国家制度。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最终实现了国家大一统,这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有效结合。
(附记:本报对“土司遗址”保护问题十分关注,2010年12月21日,本报曾推出以“走进老司城”为题的独家报道,多侧面反映“土司遗址”申遗保护之路。)
来源: 社会科学报 http://www.csstoday.so/zgshkxb/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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